[Domain Know-How]#1_智財系統_商標、專利相關Know How





財產

有形財產
土地、房子、現金、珠寶

無形財產
人類基於思想進行創作活動而產生的精神上、智慧上的無形產物
e.g.音樂(如曲詞之創作)、書籍(如小說、學術論文之創作)、畫作 (如國畫、油畫、漫畫之創作)、網站設計(如雅虎入口網站之設 計)、電腦軟體(如微軟 OFFICE XP 套裝軟體)、發明專利、商標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國家以立法方式保護這些人類精神智慧產物賦與創作人
得專屬享有之權利,就叫做智慧財產權。(偏向無形財產)

用來鼓勵智慧發展的法律,用以保障和提升經濟、文化及科技之發展。
當中包含著作權、商標、專利對經濟發展影響最多。
英文縮寫(IPR)

智財權法範圍:
廣義: 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
狹義: 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


著作權(copyright):人類精神文明之創作
e.g. 美術、音樂、電影、小說、程式
獲取保障途徑:不需要申請創作完成始受保護。(個人:終身+50年,法人:發行後50年)

商標(trademark):表彰身品or服務來源與商譽
e.g. adidas、McDonald's、海底撈(河底撈、大海底撈、深海底撈、上海底撈)
阿里巴巴(阿里爺爺、阿里奶奶、阿里姐姐、阿里寶寶)
獲取保障途徑:需要申請並經過審查(先給10年,過期後可再申請續用)


專利(patent):產業發展新技術(發明)、外觀設計
e.g.  藥品、化合物、機械結構、材料
獲取保障途徑:發明:20年 / 新型:10年 / 設計:12年



專利(Patent)的要件:
有用性(台灣:產業利用性):
發明人只要提的出他認為可用的看法即可,無人可斷言這概念必無市場。
新穎性:
該申請與目前已有的技術比較過後有不一樣的地方就具新穎性。
進步性(不易想到的):
三要件中最難通過的也最具爭議性的要件
為防事後諸葛美國專利局的客觀原則為:如現有習知的技術無指導或暗示
則此發明即非輕易想到,合乎進步性。


法定不予專利的項目:
1.個人技能:指叉球投球法,純粹依個人之天分及技巧熟練程度方能達成之技能,亦
非一般人可由其技術揭露而重覆實施者,非屬發明之類型。

2.單純之資訊(文字)揭示、單純之美術創作
屬於「著作權」 or 「商標」範疇

3.單純之發現
指自然界中固有的物、現象及法則等之科學發現。


4.遊戲或運動之規則
遊戲機具、運動器材具有技術性,而符合發明之定義


專利權屬於誰的? (發明人  v.s.  專利申請人)
情境1.
職務上完成的發明
就是受雇於公司且與職務上有關的發明  --> 專利申請人為 雇用人(即公司)
情境2.
非職務上所完成的發明(個人發明) --> 專利申請人為 發明人
情境3.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或設計(委外設計)
-->依據雙方契約(若未定契約屬發明人,但出資人可實施其發明)


申請專利的成本:
申請費
審查費
答辯費
續審查費
領證費
維護(年)費
訴訟費

專利權

專利權:專利權人在法定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對其發明所享有的專有權(i.e.製造、銷售和使用其發明專有的權利)
特性:
排他性:
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其專利之權。
所謂「實施」,包括:製造、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許諾銷售)、販賣(銷售)或進口。透過上述排他手段,專利權能獲得接近獨占的利益。
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權,而不是一種獨占權。

假設專利權人甲擁有腳踏車的專利,專利權人乙擁有變速腳踏車的專利(乙之所以具有變速腳踏車專利是因其具有實用性、新穎性、進步性等專利要件),則甲得生產腳踏車,惟未經乙同意,不得生產變速腳踏車;而乙未經甲同意,不得生產任何腳踏車,包括變速腳踏車。甲、乙兩方若欲生產變速腳踏車,則可考慮進行交互授權。

時間性:
專利權期限太短將不利於專利權人透過行使專利權而獲益,太長則不利於民眾無償利用。
e.g. 瓦特(那個研究改良蒸汽機的男人)擁有其蒸汽機的終身專利權,卻不允許其他人進行
技術改良,而妨礙了蒸汽機技術的發展。
因此,各國政府即在兼顧私益與公益下訂定專利權期限,且可能設有不同專利權期限。

地域性:
專利權採屬地主義,意即在某國取得的專利權不及於他國。欲在某國取得專利權,即必須向該國政府申請專利,並通過該國政府的專利審查,故無所謂「世界專利」


專利專有名詞

專利權受讓人(Assignee)

在專利的領域內,專利權受讓人指的是專利所有權人。
專利權受讓人可做是否出讓或轉售專利等決定。

請求項或稱權利項(Claim)

請求項是用來定義專利的保護範圍的部分,又稱為申請專利範圍。

宣誓書(Oath)

宣誓書為申請美國專利時需繳交的文件,發明人必須在宣誓書中宣誓為真正的發明人、
宣誓已閱讀和了解說明書內容,以及會向專利局揭露
任何與申請案專利性有關的相關技術資料。
宣誓書必須有公證人作證簽名。發明人也可繳交聲明書取代宣誓書,
與宣誓書不同的是聲明書並不需有公證人作證簽名

聲明書(Declaration)

聲明書是申請美國專利時需繳交的文件,發明人必須在文件中聲明自己為真正的發明人、
聲明已閱讀和了解說明書內容,以及會向專利局揭露任何與申請案專利性有關的技術資料。
在聲明書中作假會遭受罰金或坐牢的處分。
發明人也可繳交宣誓書取代聲明書,與聲明書不同的是,宣誓書必須有公證人作證簽名


發明人(Inventor)

發明人為對請求項所載的發明構思具有貢獻的人。
若某人發明的部分完全沒有出現在請求項中,則不能算是發明人。
如果某人單純只是聽命行事(如對發明進行測試)也不能算是發明人。
美國專利必須由真正的發明人提出申請,發明人列名錯誤會導致專利無效。

列名發明人(Inventorship)

列名發明人為所有對請求項所載的發明構思有貢獻的人。


國際專利分類 IPC(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為了各國專利審查人員可以突破語言限制制,整合與檢索不同國家的專利,WIPO(世 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自 1970 年代起制訂了國際專利分類(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IPC)作為國際通用的標準分類架構(朱新超, 霍翠婷, & 劉會景, 2013)。

根據 1971 年簽訂的《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編製
的,是目前國際通用的專利文獻分類和檢索工具。於 1975 年 10 月 7 日起生效,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IPO(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管理。

起初每 5 年更新一次,直到 2000 年時為第 7 版。
但隨著科技的快速發展,技術的複雜化,5 年一次的改版已無法因應需求,
因此從 2006 年開始,IPC 的更新改為核心版(core level)和進階版(advanced level)兩個部分。

核心版每 3 年更新一次,版本編號只包含生效西元年份,例如 IPC-2006,IPC-2009;
進階版則每 3 個月即更新一次,主要是增加或修改較細的次目部分,
以便能夠即時地反應最新科技技術發展,但需相容於核心版,
版本編號包含生效的西元年月份,例如IPC-2008.01。

不過從 2011 年起,核心版與進階版的的分版方式又被取消,目前IPC 只有單一版本,且編號包含生效的西元年月份。

INID Code(Internationally agreed Number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Bibliographic Data code)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為了使各
國揭露專利資訊時有一致的用法和外觀,便利不同語文間能互通資訊,因此設計
INID codes 來標示專利說明書之書目資訊項目,使用者即使不知悉專利資料之語
文,也可以從 INID code 瞭解該代碼之後的資訊內容為何。
為國際統一的號碼,每一INID碼各代表不同的專利資料,
如 [54] 代表發明名稱,[76] 代表發明人姓名與戶籍地。
(兩位數字編號,一般都會加上方括弧或圓括弧,隨後緊跟著適當的資訊內容。)

官方PDF對照
https://www.wipo.int/export/sites/www/standards/en/pdf/03-09-01.pdf

專利分類號(Classification Symbol)

專利審查人員審核專利申請案時,解析及理解技術內容後,
依據一套標準化的分類架構所決定的,以對專利進行歸類及管理,便於未來檢索工作,加速判斷技術前案的效率(Kim & Kogut, 1996)。
因此,分類號乃是反映專利技術內涵的書目資料(Leydesdorff, Kushnir, & Rafols, 2014),
也是檢索、分析專利重要的工具。

國際完整之分類符號:需包含代表主部、主類、次類以及主目或次目之符號。
(備註:IPC 按照五個等級分類,部(Section)、大類(Class)、次類(Subclass)、主目(Main
Group)、次目(Group)。)





國際專利文獻中心
(International Patent Documentation Center, INPADOC)

歐盟組織所建立的專利書目資料庫,主要包含專利家族資訊及專利相關的法律狀態(Legal Status),其中法律狀態是記錄專利申請、獲准,甚至是後續維護時所有的法律狀況。

1972年,澳洲政府在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支持下,成立國際專利文獻中心(INPADOC),
以集中提供各國有關專利文獻之書目資源為宗旨。

國際專利文獻中心與歐洲專利署(EPO)、專利協約成員及56國專利事務所,
合作處理其專利資料,蒐羅所有技術領域內的專利,
每一筆書目資料皆包括名稱、發明者及受託人,可供線上檢索。

國際專利文獻中心的系統,具有複本淘汰的過濾功能,可迅速辨識
不同國家相同發明的相關專利,保持重複專利之紀錄,不需人工維護研究檔案。
國際專利文獻中心的服務提供了相關專利群的第一手資訊,且能
在一群相關專利中辨認所屬語文並加上最早的註冊日期。

國際專利文獻中心最近與美國簽訂合作的計畫,
此一計畫使得美國專利商標局在程序運作上獲得極大便利與經濟效益。

1991年又與歐洲專利署(EPO)合作開發法律現況資料庫(Legal Status Database)。國際專利文獻中心與各國的合作計畫,表示國際合作在智慧財產領域內持續擴展。

目前INPADOC資料庫中包含55個國家的法律狀態資料,而在這些國家當中,其中德國、丹麥、西班牙、歐洲專利局、法國、英國的法律狀態為每週更新一次;瑞士、東德、愛爾蘭、荷蘭、瑞典的法律狀態為兩週更新一次;奧地利、比利時、捷克、匈牙利、挪威、葡萄牙、斯洛伐克、立陶宛、芬蘭的法律狀態為每月更新一次;愛沙尼亞、拉脫維亞、斯洛維尼亞則是兩個月更新一次;盧森堡及羅馬尼亞則是不定期更新。


專利案件的法律狀態(Inpadoc legal status)

各國依照法律狀態的不同,將每個狀態給予代號,每個國家的代號不見得相同,
但總括來說,這些國家的法律狀態大致可以區分為下面21種類型:
因未繳年費而失效(Lapses)
過期(Expiries)
駁回(Withdrawals)
撤銷權利(Nullification of Parts of Original Rights)
重返崗位(Reinstatement)
維護費(Fee Payments)
舉發(Opposition)
重新審查(Restoration)
要求審查(Request for Examination)
檢索報告(Search Report)
延長時間(Time Extensions)
變更權利人(Change of Owner / Applicant)
變更代理人(Change of Representative)
專利權延長(Term Extension of Rights)
變更分類(Change of Classification)
授權(Licencing/Exploitation)
EA,EP,AP,OA進入國家階段翻譯(EA, EP, AP, OA entering nat. phase (Translations))
PCT進入國家階段(PCT entering (non-entering) nat. phase)
分案或其他申請案(Divisional and Additional Applications / Partition)
說明書修正(Modifications in Specifiation)
勘誤表(Errata)
雜項(Miscellaneous or Ambiguous)

不同國家則是有相對應的PRS Code指出專利案件的法律狀態。
各國詳細PRS Code請參考



專利家族(Patnet Family)

狹義:指一件專利在不同國家申請的集合,例如我們先在美國申請一件專利,之後判斷相關技術或是產品可能行銷到日本、歐盟其他國家,而想要取得該技術創造在該國排他的權利,因此便前往該國或該地區申請專利。

廣義:指一件專利後續衍生的不同申請案,包括分割案( Division )、連續案( Continuation )與部分連續案( Continuation in Part, CIP )等。

首見於1883年的工業財產權保護之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意指因優先權建立關係所形成的專利集合。專利家族並非法律用語,未在任一法律條文中被明確定義,多由專利資料庫提供者各自定義。

以下列舉三種專利資料庫對專利家族之定義為例:

1.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sp@cenet專利資料庫定義
專利家族係指同一發明創作在多個國家的專利申請案集合,除最早申請之基礎專利(basic patent)外,其餘專利家族成員皆可主張該基礎專利的優先權(priority);換言之,專利家族成員有相同的優先權號(priority number)及優先權日(priority date)。由於EPO專利家族強調的是基於同一發明創作所申請的各國專利,理論上各家族成員的專利申請範圍(claim)應該相同,但實務上卻往往因各國審查基準、語言翻譯等例外而有所差異。以下表為例,依據各專利所主張的優先權可歸納成三個EPO專利家族(EP1、EP2、EP3)。




2.國際專利文獻中心(International Patent Documentation Center) INPADOC 專利資料庫定義
任何透過優先權主張而與某基礎專利有直接或間接連結的所有專利,即形成一INPADOC專利家族。以上表為例,專利D1為基礎專利,D2、D3與D6因優先權與D1直接連結,D4透過優先權D2間接與D1連結,D5則透過優先權D3間接與D2及D1連結,因此D1~D6因優先權直接或間接關係形成一以D1為基礎專利之INPADOC專利家族(IP1)。


3.Derwent世界專利索引(Derwent World Patents Index)DWPI專利資料庫定義
DWPI對專利家族的成員認定方式有兩種,第一為除基礎專利外,各成員所主張的優先權需完全相同,如上表的D3及D6均主張相同的優先權(D1與D2);第二為已過優先權主張期間(基礎專利申請日起算12個月),若經Derwent專家判定其創作發明與基礎專利相同,亦納入家族成員。以上表為例,D1及D2為基礎專利,D3及D6之優先權主張完全相同,而D7則經專家判定其發明創作與D1及D2同,因此D1、D2、D3、 D6與D7形成一DWPI專利家族(DP1)。

專利地圖(Patent Map)

指透過專利檢索技巧,檢索出與研究主題相關之專利資料,並以統計分析之方法,加以縝密及精細之剖析整理製成各種可分析、解讀、以圖表格式呈現之加值化專利資訊。使用者可以如同閱讀地圖般,用簡單與清晰的圖表即可獲取包含在其內的豐富專利資訊內涵。






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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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專有名詞

國際專利分類Q&A


專利分類的意義與目的

專利家族 patent family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國際專利文獻中心 International Patent Documentation Center,簡稱INPADOC

IPC國際專利分類查詢

IPC 或 CPC? 美國專利分類系統的比較與分析

INPADOC 專利案件的法律狀態(Legal Sta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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